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转发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转发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城区(开发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综〔 2012 〕 81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报送事项通知如下:
为保证我市资金申报工作顺利开展,请各城区(开发区)财政局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要求,会同同级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认真填报相关年度报表,并连同相关资料和文字说明,于每年 2 月 5 日前报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汇总。
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2 年 10 月 30 日
表格名称
桂财综[2012]8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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